今天旅行猫给各位分享符合旅游产业政策法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家对旅游的政策支持(对于支持旅游的政策有哪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法律分析:一、放宽旅游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二、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三、支持各地开展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4、文化和旅游部 **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5、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 以下是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规,均来自于文化和旅游部: 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 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4、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 5、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 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有关旅游业部分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一览表
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旅游法》
二、与旅游景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4.《景区等级评定标准(评分细则)》 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6.《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 7.《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8.《生态旅游区管理暂行办法》
三、与旅游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9.《旅游规划通则》实施细则 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11.《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12.《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13.《旅游扶贫试点村规划导则》
四、与旅游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4.《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15.《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
五、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6.《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8.《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19.《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
六、与旅游基础设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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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 22.《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3.《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 24.《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 25.《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26.《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 27.《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28.《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9.《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30.《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31.《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八、其他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3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37.《中国旅游强县标准(试_行)国家旅游局》 38.《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产业促进、旅游活动、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坚持**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省人民**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发展全域旅游,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市场监管、旅游安全和旅游形象推广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监督作用,推动诚信经营,依法维护旅游者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第二章 旅游规划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市场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进行总体部署。跨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组织编制或者由所在地人民**共同协商编制。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可以组织编制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专项规划。
景区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编制景区规划,对景区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旅游服务与经营管理,旅游要素配套与旅游设施建设等进行具体安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和景区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批准。列入省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旅游资源的旅游专项规划和景区规划,应当经省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审查。
旅游开发者、建设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和景区规划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九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全域统筹,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应当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化、文物、通信等部门编制产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统筹旅游项目、设施的建设需求;规划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功能,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为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提供依据。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利用历史人文资源等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第十三条 已经评估认定但尚未开发的旅游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在景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或者在已经评估认定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地域内,不得建设妨碍或者损害旅游景观整体效果的设施。第十四条 国有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可以实行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旅游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对不按照旅游规划开发建设,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与发展、规划编制、资源保护利用、旅游经营、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突出地方特色,坚持**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并建立健全由**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日常事务由同级人民**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推动旅游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旅游行业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发挥引导、服务、交流、协调、监督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旅游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依法开展活动。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旅游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旅游公益宣传,提高全社会健康、文明、环保、安全的旅游意识。对在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利用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发挥区域优势,广泛听取意见,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旅游主管部门意见。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编制或者由相关人民**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将具有旅游价值的旅游资源列入规划,并划定保护范围,对其实行保护,逐步开发。列入旅游发展规划的待开发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和占用。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其他涉及旅游的专项规划时,应当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求,并征求同级人民**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加大对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福建特色的重要旅游资源的保护力度。第十一条 旅游开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主要旅游要素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审批旅游重点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第十三条 旅游开发不得破坏旅游资源,不得建设对环境有害的项目或者损害景观整体效果的设施。利用自然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其建设规模与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利用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保护其特有的历史风貌、文化特质和民族特色。第十四条 开发旅游资源、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景区管理机构对景区内的环境负有保护责任。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开发生态旅游产品。第十五条 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本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经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旅游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可以实行分离。经批准依法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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