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保存1年以上。根据相关规定,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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