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必须由公共部门以非市场方式提供。比如政府通过直接生产公共物品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委托私人企业的间接生产方式来实现。其中政府直接提供的方式包括中央政府直接经营、地方政府直接经营和地方公共团体经营等三种情形。
间接提供的方式包括签订合同、授予经营权、经济资助、政府参股、法律保护私人进入、社会资源服务等六种情形。
还有一种新兴的公共物品提供方式,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
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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